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
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审查的;
复议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复议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