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节 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 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时变更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在复议审查期间变更复议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 第四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四条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