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 第四十九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责令限期作出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