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国家赔偿审查期限: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