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