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