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 第二条 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 第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 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 第八条 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 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第十条 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产业升级资金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产业升级资金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 第十四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按新增项目立项计划通知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承诺书》签订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项目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审…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财政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验收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照《项目承诺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 相关版本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