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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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