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产业升级资金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产业升级资金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 第十四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按新增项目立项计划通知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承诺书》签订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项目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审…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