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调整建议等内容;

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