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企业现有工作基础等内容;
项目已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情况;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成果;
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协调创新项目需提交协同创新内容及支出计划;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