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部提出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经财政部审核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新增项目立项计划书面通知中央企业,并抄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