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组织的中央企业负责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