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