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