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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财政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验收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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