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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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