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以后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项目。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财政部将酌情收回未使用资金,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延续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