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第三十五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2.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略) 3.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略) 4.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略) 5.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6.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附件1: 注: 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由托管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附件6: 一、 降级 (一)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中央企业。 2.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 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 4.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 5.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二) 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表1 二、 降分 (一)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8分—2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三)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05分—0.1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5分—0.3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1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 三、 其他 1. 中央企业因安全生产受到业绩考核降级处理后,不再另外降分。 2. 煤炭企业按第一类企业中第二档(1500亿元≤销售收入<3000亿元)进行考核。 相关版本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