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二)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