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1.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8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