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二、 二、 降分 (一)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8分—2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三)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05分—0.1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5分—0.3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1分。 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