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三)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三) 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三)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