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1. 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05分—0.1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5分—0.3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1分。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