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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2.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略) 3.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略) 4.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略) 5.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6.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附件1: 注: 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由托管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附件6: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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