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