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