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