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