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