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