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