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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一、

一、 降级

(一)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中央企业。 2.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 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 4.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 5.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二) 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表1
附件6: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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