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5.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5. 5.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二) 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表1 二、 降分 (一) 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4.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