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