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航速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二条 定义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三十六条 引起注意的信号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