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帆船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 路:
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对于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 路:
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对于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