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追越
不论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 路。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 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 ,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 取相应行动。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 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