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
帆船。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 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 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