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 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1款(2)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 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