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 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 和情况。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 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 免如下各点:
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 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 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 碰撞危险过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