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 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 使用沿岸通航带。
除穿越船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 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