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狭水道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 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 航行的船舶通行。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 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 4款所规定的声号。

(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 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 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 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 4款所规定的声号。

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