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 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 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 串的小变动。
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 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 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 转推进器把船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