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碰撞危险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 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 察。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