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对所有船舶:
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
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施回性能: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
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