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 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 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
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附录一所载规定。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舶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 解他船的意图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 疑的船应立即用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 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 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 一长声。
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米,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 纵和警告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