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六条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六条 引起注意的信号 如有必要引起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 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各条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 把探照灯光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