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 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 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 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 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 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 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 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