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 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 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 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 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 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 则所要求的规定。